张女士和陈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次年,张女士生下了女儿小楠,1998年,陈某花6000元争取了单位的福利分房。在小楠11岁的时候,张女士和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因房子当时没有产权证,双方经协商,由张女士带着女儿一起住该房。陈某则另找居所。然而,2010年陈某取得了房产证,并写在自己名下。张女士觉得前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请问应如何判定房子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张女士和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例中,张某和陈某离婚后,张女士带子女生活并一直居住在争诉房屋,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争诉房屋仍由张女士使用居住为宜。
为此,张女士应当支付陈某应得该房产支付的财产折款对价。陈某在离婚后补交的购房款部分,应当确定为陈某在该房屋份额中的个人财产,对其所持个人份额,应当按照全部房款所占份额比例分割后,归陈某所有。所以,张女士在付清陈某在该房屋份额中的个人财产后,房屋归属她所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律师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处理。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