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
    日期:2016-10-13 点击:175次

    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1)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 离婚不履行抚养协议,怎么办
    日期:2016-10-09 点击:229次

    离婚不履行抚养协议,怎么办第一种情况是针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收入的20%~30%计算支付抚养费。如果要抚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总额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被抚养子女一方发现抚养方的父(母)有虚报、瞒报收入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 全国首例跨国隔代探望权案一审宣判
    日期:2016-09-21 点击:189次

    全国首例跨国隔代探望权案一审宣判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通常情况下,祖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孙子女。因此,祖父母的探望权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主张予以保护,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同时也能保护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对孙子女的价值观形成起到积极的作用。

  • 抚养费追索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日期:2016-09-19 点击:152次

    抚养费追索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爷爷、奶奶要求探望孙子能否得到支持
    日期:2016-09-13 点击:455次

    爷爷、奶奶要求探望孙子能否得到支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这条对于孩子探望权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即便隔代的长辈们确实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付出的辛苦和努力,即便他们对于孩子的思念也是情真意切,但就目前的法律而言,隔代的长辈们对于孙子女的探望权还没有受到维护和保障。

  • 探望协议约定违约金 内容违法被判无效
    日期:2016-09-02 点击:244次

    探望协议约定违约金 内容违法被判无效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其本质上属于亲权。从理论上讲,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望权可以说是这一义务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权的设置应当含有父母对子女关心之意,以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

  • 本案原告被撞伤其是否有权就婴儿的抚养费用请求赔偿
    日期:2016-08-30 点击:156次

    本案原告被撞伤其是否有权就婴儿的抚养费用请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虽对被扶养人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但并未明确界定被扶养人是否限于“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实际扶养”。

  • 聚焦离婚案中的“两岁半现象”
    日期:2016-08-28 点击:126次

    聚焦离婚案中的“两岁半现象” 数据显示,涉抚养权纠纷的离婚案件中,孩子年龄在2至3岁之间成为一种现象。“2周岁”作为法律上关于哺乳期的一个最长时限,仅是法院裁判抚养关系归属的其中一个参考标准,即使超过2周岁,到3岁、4岁,孩子仍属幼小,判归母亲抚养的可能性仍然很大;当然,经双方协商或法官对父母双方条件作综合判断,仍可能判2周岁左右的孩子归父亲抚养。

  • 马×与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8 点击:172次

    马×与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马×1与董×于2014年10月14日经本院判决离婚,马×1所提交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均发生在2014年11月4日判决离婚之前;离婚诉讼中法院已经综合考虑马×1、董×双方的抚养能力、孩子的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马×2由董×抚养,此系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实。

  • 非因欺诈性抚养关系不得要求赔偿
    日期:2016-08-21 点击:182次

    非因欺诈性抚养关系不得要求赔偿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形考虑:一是女方隐瞒真实情况,男方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有人称之为“欺诈性的抚养关系”;二是男方知道真实情况并自愿与女方抚养非亲生子女。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