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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房屋预售的四个条件,并不是并列关系,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是已经具备了前三个要件的结果,也就是说,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意味着已满足了前三个要件。进一步言之,即使获得了预售许可证,而未满足前三个要件,也是房屋开发商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认定合同有效,并不必然表明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当为出卖人办理相关证件。对于买受人而言,认定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通过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来救济其受损的权利。
原始取得的房屋未经登记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在以下情形下构成原始取得:(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上述情形下,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即转让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转让房屋未经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共居人同意的,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因婚前购买、拆迁安置等原因单独享有房屋所有权,其配偶、其他亲属或被拆迁安置人因婚姻、亲属关系或拆迁政策规定有权居住该房屋,并形成共居事实,居住人以出卖人转让房屋未经其同意,侵害其居住权益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居住人的相关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债务人不同意债务承担,是否影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对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就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达成的债务承担合同,在债务人仅享有利益而无受损的情形下,该债务承担合同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且合同的订立亦符合债务人利益,故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不影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如该债务承担合同违反债务人之意思表示或损害债务人之利益,债务人可就其损失向第三人主张赔偿,或在第三人进行追偿时以此作为抵销的抗辩主张。
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与撤销合同请求权一样,都属于实体法上的形成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撤销合同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参照这一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如何判断和识别合同无效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进行了解释,其第四条指出:“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这并非意味着完全排除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作用,若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来确认合同无效
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没有这样做时,合同未必因此而无效
典当行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含有“天灾人祸》概不负责”的条款,双方就“天灾人祸”的理解有争议时,如何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若格式合同中有约定“本合同为标准格式合同,手写条款无效”,但该合同后手写添加了两条附加协议,是否有效标准格式合同后添加手写的两条附加协议,若双方均对手写的附加协议签字确认的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为有效,视为对该合同内容的补充或变更,即双方新的约定。
一方通过非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但是双方均同意并签字确认,是否有效在我国民法上,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此 “协议"指的是合意,即合同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因此,一方虽通过非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但双方均同意并签字确认,该条款若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应属有效。例如,在某一委托合同中,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约定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受委托方收到的服务费都不退还给委托方,该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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