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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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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依何裁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
    日期:2017-09-15 点击:192次

    法院依何裁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在企业间实际的借贷法律关系中,作为中间方的托盘企业并非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借款,而是为了转贷牟利,故借贷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返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因贷款人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可以相应减轻借款人返还的利息金额。

  • 只有转账凭证能否判定为民间借贷
    日期:2017-09-12 点击:173次

    只有转账凭证能否判定为民间借贷此类案件的审理最重要的是证明责任的分配。笔者建议鉴于借贷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由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共同构成,先由原告通过其他证据对借贷合意进行举证。若被告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或者否认借贷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再由被告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不是借贷关系进行举证。根据双方举证过程在法官心证中逐渐形成的倾向于一方的内心确认,从而最终作出裁判。

  • 双方互负同种债务是否必然抵销
    日期:2017-09-10 点击:217次

    双方互负同种债务是否必然抵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提出抵销权的异议人熊某享有的债权实质上与其他债权人一样,均为普通债权,不具有独享性和优先性,债务的清偿也应当按比例分配。 

  • 也谈《公司经理在借条上签名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借款人》
    日期:2017-09-07 点击:217次

    也谈《公司经理在借条上签名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借款人》从借条的内容上来看,约定了该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借款人处有公司总经理杨某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条右下方有公司财务人员林某作为见证人签字。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公司总经理杨某有权代表公司借款,至于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借款需经董事会同意的内容属于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约定逾期利息但未约定借款利息该如何处理
    日期:2017-09-04 点击:279次

    约定逾期利息但未约定借款利息该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约定利息按银行四倍计算是否属于利息约定不明
    日期:2017-08-31 点击:331次

    约定利息按银行四倍计算是否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对于利息的支付问题,虽然在借条上未明确写明是按银行存款利息还是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但是,作为法律人众所周知的事实的是,在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涉及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因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所保护的利息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 民间借贷纠纷地域管辖的演变及其追问
    日期:2017-08-06 点击:208次

    民间借贷纠纷地域管辖的演变及其追问跟其他双务合同确定履行地一样,民间借贷案件的履行地应当将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分析,所谓“接受货币一方”应当就是借款人一方,而不能拆分开来将出借人在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过程中也当作接受货币一方。

  • 对网络转账引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思考
    日期:2017-08-06 点击:292次

    对网络转账引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思考如何在网络交易中避免风险,对该类纠纷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解决,值得我们的思考。近日,本院顺利审结了一起通过网络转账方式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所有借贷行为均通过网络完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笔者从审判实务方面梳理出了几个案件难点做以浅析。

  • 醉酒签字有无法律效力
    日期:2017-08-04 点击:240次

    醉酒签字有无法律效力借款人对借条的真实性和内容没有异议,只是辩解称是其在醉酒状态下所写,该理由没有法律上的意义。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借条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 夫妻一方有赌博的行为,出借人未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
    日期:2017-08-04 点击:224次

    夫妻一方有赌博的行为,出借人未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讼争之债务属王荷荣、熊利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夏梦海主张王荷荣、熊利共同承担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熊利抗辩认为讼争之债系赌博形成及恶意串通行为所致,但其未能提供与其抗辩理由有直接关联性的有效证据相佐证,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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