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利息按银行四倍计算是否属于利息约定不明
【案情】
2015年8月1日,黄某某向熊某某借款28000元。黄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是“今借到熊某某计人民币28000元整,利息按银行四倍计算。”2017年3月,熊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某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支付利息。
【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借条属于利息约定不明,熊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黄某某的借条上只写了“利息按银行四倍计算”,但是按银行存款利息计算,还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借条上并未明确。故此,本案正是属于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日常交易习惯,按银行利息四倍计算的表述一般指的是按贷款利息四倍计算,本案并不属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黄某某应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支付利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对于利息的支付问题,虽然在借条上未明确写明是按银行存款利息还是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但是,作为法律人众所周知的事实的是,在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涉及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因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所保护的利息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故此,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在涉及利息支付问题上,为了将来发生纠纷时得到法院支持,往往在欠条上写明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
而一些对法律并不专业的出借人有的则在欠条上仅要求借款人写上利息按银行四倍计算字样,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住住是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如果按银行存款利息四倍计算,则远远低于《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所保护的最高利息数,当事人双方作此约定则显然是多余的,达不到按贷款四倍计算的最高利息数的合同的本来目的。本案中,黄某某欠条中关于利息的表述“按银行四倍计算”也符合日常生活习惯做法。
同时,黄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此利息是否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进行抗辩。故此,应认定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并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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