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逾期利息但未约定借款利息该如何处理
【案情】
2012年12月,肖某某、周某某向周某华借现金10万元。肖某某、周某某同日出具格式借据一份,借据上未约定借期,但却约定如果逾期3%计息。2016年12月,周某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肖某某、周某某偿还1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还清款日为止。
【分岐】
周某华在诉讼中主动将利息变更为月息2%,对此均无异议。逾期之日为起诉之日,对此也无异议,但关于此案利息如何支持,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约定不明,不应支持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借据上约定的利率是3%,但3%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借据上并未明确。故此,本案属于约定不明,不应支持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月利率2%,自起诉之日起支持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借据上对逾期利率明确约定为3%。故此,应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而在诉讼中,周某华主动将月利率降为2%,即年利率24%。因此,可按月利率2%,自起诉之日起支持逾期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未约定借期,更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对逾期利率虽有约定,但属于约定不明。故此,应视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针对的是借期内的利息如何处理问题,该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款解决的问题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对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此款解决的问题是: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即第二十五条解决的问题是:对借期内利息处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一款解决的问题是:对逾期利息有约定且约定明确的处理;第二款规定,“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解决的问题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的的处理办法。本案中,未约定借期,更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约定了逾期利率,但却是属于约定不明。故此,可按第二款第(一)的规定,自起诉之日按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志文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