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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负同种债务是否必然抵销

日期:2017-09-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3次 [字体: ] 背景色:        

双方互负同种债务是否必然抵销

【案情】

2014年5月熊某承租刘某一家店铺,租金共计81540元。2014年12月,刘某向熊某借款700000元,但未约定该借款能否与店租抵销。后刘某未按约定还款,熊某起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刘某系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另案人杨某向法院申请,要求熊某将应付刘某租金81540元转至法院。熊某以其和刘某互负债务应抵销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对于此种情形,双方互负同种债务是否必然抵销?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能抵销。双方互负到期债务,都属于给付之债,且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平等、合法,故能抵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抵销。刘某是多案的被执行人,如果相互抵销,将会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不能抵销。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熊某要求将应交的租金抵销刘某的债权,该请求形式上符合法定抵销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涉及刘某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众多,如果简单地将抵销权在本案中适用,则将损害其他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违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提出抵销权的异议人熊某享有的债权实质上与其他债权人一样,均为普通债权,不具有独享性和优先性,债务的清偿也应当按比例分配。 

第二、如果抵销,将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民法原理相悖。凡享有优先受偿权者,需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双方预先设定担保物权。本案中,异议人熊某就自身债权并未设定物权担保,如该抵销权成立,则其实际上获得了排他性的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所获得的预期效果一致,这显然有悖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异议人熊某请求将自身债权与需付租金抵销,是将抵销权片面扩张,违背了法律原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笔者认为,同种债务不一定必然抵销。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徐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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