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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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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机构已核押存单即便虚开,仍应向质权人兑付
    日期:2018-01-23 点击:215次

    金融机构已核押存单即便虚开,仍应向质权人兑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 借名贷款致他人损失的,用资人与银行的责任承担
    日期:2018-01-23 点击:278次

    借名贷款致他人损失的,用资人与银行的责任承担用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贷款并用该贷款办理存款,嗣后以该存单做质押,为其以自己名义所贷款项提供担保的,借名人虽向用资人支付款项后持有存单,但不应认定被借名人与贷款银行之间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其损失应由用资人偿还,贷款银行因明知该违法操作过程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银行接收存款后,将存款交与他人,应负全部责任
    日期:2018-01-23 点击:201次

    银行接收存款后,将存款交与他人,应负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项规定:“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付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 存款人与用资人约定并收取息差的,应为非法借贷
    日期:2018-01-22 点击:216次

    存款人与用资人约定并收取息差的,应为非法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在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如存款人收取利差或与金融机构、用资人约定利差,应认定款项出借中有存款人的意思表示,仍按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处理。

  • 民间借贷风险告知十问十答
    日期:2018-01-16 点击:149次

    民间借贷风险告知十问十答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

  • 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 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日期:2018-01-15 点击:211次

    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 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公式一览
    日期:2018-01-05 点击:174次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公式一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这7种债权,即使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
    日期:2018-01-04 点击:123次

    这7种债权,即使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 对欠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规则
    日期:2018-01-04 点击:163次

    对欠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规则当事人想要履行还款义务但尚未履行,先打欠条用以表示其将来会履行归还欠款的义务。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确实是因民间借贷欠出借人一定数额的借款,于还款期限届满之时仍未偿还,因此出具欠条用以保证限期还本付息。

  • 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与风险提示
    日期:2018-01-03 点击:218次

    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与风险提示出借人意图通过设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等索赔成本由借款人承担,收回借条后重新出具借条等手段追求高息的案件增多。借贷双方由过去的亲朋好友、同事,逐步扩大到双方互不相识,而通过中间人介绍,再进一步从无组织的民间借贷,扩展到有组织的借贷,“职业放贷人”、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典当行、地下钱庄、担保公司、私募基金广泛参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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