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汇款却没有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案情介绍:
2011年6月21日、6月22日,原告张某向被告黄某的两个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00万元,2011年6月22日,原告张某再次向黄某的上述两个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00万元,合计转账400万元,四笔款项原告张某均在“摘要”中注明“借款”,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任何书面手续。
被告黄某在收到400万元款项后进行了控制使用,其中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后再支取使用。
2016年3月3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万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借款发生后,原告于2012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下半年多次向被告追要,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
原被告的观点:
原告认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后原告于2011年6月21日、2011年6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原告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以及借款时间较短,便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能按约向原告偿还借款。
被告认为:
1.被告与原告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与被告并非朋友关系,双方并不认识,被告对原告汇入400万元的情况并不清楚,在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才知道400万元的。
2.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首先,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次,司法实践中原告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未能提供借贷凭证的案例中,人民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汇款行为系汇错钱,应当是不当得利之诉,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结合本案的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笔者不再赘述。笔者重点想探讨下争议焦点二,本案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原告主张是民间借贷关系,却未能提供借据等书面债权凭证,是否就必然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呢?
笔者认为,1、原告在转账时注明款项性质为“借款”,这表明原告在向被告打款时内心的意思为“借款给被告”;2、被告实际收到了原告转账的400万元;3、基于以上两点,原告就无借条、欠条等借款凭据的借贷关系实际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如果否认该借贷关系,应当举证证明,但被告认为属汇错款,抗辩为不当得利关系,该抗辩理由难以成立。一是错汇款项的行为具有偶发性,但原告在连续的两天内向被告四次转账汇款,认定系错汇实属牵强;二是错汇只可能错汇一个账户,但错汇给同一对象的两个账户亦令人难以置信,三是400万元进入被告的账户后,短期内便被被告控制使用,被告声称400万元进账并不知情,直到收到法院诉讼材料才知道,明显是在回避某种事实。综上,本案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作者:孙陈鹏,单位为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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