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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规范的本金数额认定及利息不得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问题本条司法解释确立了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对于本金认定的初步证据效力。但一方面囿于我国尚未有大额现金支付强制银行转账的规定,另一方面基于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有待提高,另外基于资本的逐利性,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出借金额往往与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不一致。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规范的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问题.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问题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微信也能当证据 留存记录很重要,相对于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形式的证据而言,QQ、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QQ、微信联系,就草率出借款项。
有借据而无其他佐证 仍可能存在败诉风险借据等债权凭证,虽然是认定借款事实的重要证据,但并非证明借款事实客观存在的充分条件。尤其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大额借款,出借人还应合理说明现金交付细节,并提出相关佐证,否则存在败诉风险。
仅持金融机构转账凭证 难以确证借贷关系尽管胡先生的证据存在一定瑕疵,不能完全确证原、被告等人合作拍摄电影的事实,但张先生同样不能进一步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综合比较双方所提交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西城法院认定张先生关于待证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明,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故未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孙文禄与张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及担保关系,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静作为债务人在原告向其催要借款时应及时偿还,拖欠不还,对此纠纷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静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务人不还钱时能向他的债务人要债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以借条等为据主张还款,如何认定借贷事实在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发生借贷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外,还应综合审查其他事实和因素,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
民间借贷利息法定算法完整版“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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