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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购房合同中贷款细节不明的归责在审理贷款购房纠纷案件中,是否能够按揭及按揭比例等问题是买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出卖人与买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买房人因贷款问题导致履行义务能力不足拒绝签订本约,则应当认定买房人违反预约合同从而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应不予受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那么反过来讲,未经权利人追认且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因此权利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我们认为,并不能当然地认为合同无效。
买受人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又将该房屋转卖给第三人,第三人能否直接请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权属证书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在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一般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对于连环买卖,虽然针对同一标的物,且交易彼此连续,但仍属于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法律关系,故第三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除非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关于代为权的规定。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出卖人应当在抵押权消灭后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当实际交易价格与备案合同价格不一致时,承租人不能要求以备案合同价格作为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与真实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而逃避税务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据此,应当以真实交易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的依据。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应当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尽可能使合同生效的精神,以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将该条款规定的履行“主要义务”简单地理解为履行全部义务中的大部分,而首先应当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其次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考量,最后应当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以及履行的数量等因素进行认定。
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一是难以知晓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不足,便用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银行做贷款抵押,一旦房地产开发商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依法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房屋买卖担保借款合同履行裁判实务综述双方当事人为以房抵债而达成的附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前未偿还,则购房合同生效。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协议并非重新构成债的关系,只是一个督促对方履债的约定,不能作为主合同,故担保合同基于的主从关系并不存在。双方通过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确立的是一种以房抵债协议,非为流质契约,并不违反《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名为购房、实为借贷,预告登记不能阻断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已确认开发公司与刘某所签购房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真实法律关系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所签购房合同、回购承诺及预告登记均作为借贷担保。刘某对涉案商铺不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亦不享有抵押权。且双方未办过户手续,商铺仍属开发公司所有,故预告登记亦非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故其预告登记事实不具备阻断法院强制执行效力
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共有房产,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效力实践中,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商定卖房时,可能与配偶进行过商议,也可能没有进行过商议就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卖房人的配偶作为房屋共有人,以卖房人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另外还有一种普遍的情况,即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事,其配偶是知道的,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而反悔,其配偶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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