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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借名买房”发生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限购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买房事件频发,导致相关司法实务混乱,难以有效及时辨别并规制,完善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期旨在通过介绍借名买房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归纳提炼借名买房的司法裁判规则。
房屋内曾有人病逝,是否属于“凶宅”提及“凶宅”,或许每个人心中对其都有一个定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多数人都对其颇为忌惮,尤其是涉及房屋买卖行为中的买受人,多闻凶色变,而出卖人则多讳莫如深。这一隐一恐的心理交替便极易在所涉事实暴露之后引发纠纷。
一房二卖均未过户,先取得占有者优于预售备案登记者,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国家对不动产交易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不产生物权预告登记的所产生的登记请求权效力,而占有所具有的公示效力决定了先取得占有的购房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优先于仅仅预售备案登记购房合同的履行。
开发商承诺未兑现,购房者该怎么办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购房人接收未竣工验收合格房屋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商品房买卖中,保证房屋符合质量标准、按时如约交付是开发商最主要的义务。实践中,有开发商在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于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买受人)。购房人接收房屋后,往往又会以房屋不符约定交付条件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违反限购政策,购房定金是否予以返还,购房定金不再返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了解相应的购房政策,及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现原告因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无法签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有权没收定金。
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借名人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买房协议的形式在实务中多种多样,目前我国实行的房屋限购政策使得“借名买房”行为盛行,但是法律风险也随之存在,实践中为规避风险应注意: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遇到卖家或买家反悔的情况怎样处理买家刚刚交付了定金,但还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此情况下法律关系较为清晰,相当于预购房合同,合同标的为标的房屋的购买权。卖方若发生违约行为,不愿卖房,买方可向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主张违约金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得滥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具备法定条件,且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在当今商品房交易的今天,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需要从保护交易稳定角度出发慎用权利。
关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理解《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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