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丈夫因对赌失败所负债务,作为公司监事的妻子需共同承担该债务吗夫妻一方因经营公司,以个人名义签署对赌协议,后对赌失败被要求回购股权,所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对外负有个人债务,却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所有财产权益,这样的财产约定对债权人有效吗由于离婚协议中一般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等条款,所以通常不能简单的直接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然而,因夫妻一方负有个人债务,为逃避还款义务,负债一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另一方所有,这样明显不利于债权人的财产约定,合同编中“恶意串通”导致无效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各管各的,有效吗因为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借款应该都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后面的约定不能对抗前面的借款,除非在建立婚姻关系之初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了一个财产约定,债权人必须明知这种约定,在明知的情况下还借款给某个个人的,那么就由该个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股权转让,另一方不知晓且未基于股权转让而受益,受让的股权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股权受让而产生的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即使夫妻一方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企业所负债务亦应由投资一方以个人财产承担
夫妻离婚后借款纠纷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系双方离婚以后形成,但实际并未发生借款交付的事实,故双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涉案款项虽以“借条”形式出现,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借条产生的背景、过程,实质应属于双方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
如何判断“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等等。本案中,夫妻双方婚后购置了十一套房产均登记在妻子名下,而妻子婚后没有工作,说明妻子实际享受了丈夫各项收入(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因此认定丈夫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其配偶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离婚时如何处理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关于婚前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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