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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 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排除之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日期:2020-05-09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89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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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适用解析〗

正确认识和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夫妻债务的合理范围,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夫妻虽是婚姻的主人,且在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然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自己负责清偿;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债务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应当视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在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一方对外借债为个人债务时,需要掌握两个证明标准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明标准和“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证明标准。

(一)严格掌握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明标准,对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维护财产交易的安定性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该标准主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是否达成了关于“个人债务"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该书面约定,债权人在审理过程中的自认也可以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关于“个人债务"的约定。但是,对此证明标准不应当机械适用,在某些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主要包含以下情况:第一,由债务性质决定,属于个人债务的延伸。此种性质的债务主要包括:一是如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此类债务并不当然属于个人债务,需要就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所获得利益是否为夫妻双方共享等进行判断;二是如专属于个人,须由本人履行的债务。此种债务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债权人是基于对债务人个人能力的信任、个人专业技术的依靠等原因请求履行的,性质上不能转让。典型的形式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培训合同等。当然,此类债务虽然只能山专属一方的夫妻履行,但是不排除一方不履行债务,要求另一方亦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因为签订合同时,可能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债。三是如无偿行为产生的债务。无偿行为所产生债务没有相应对价支付,仅有付出,没有获取,无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比如无偿捐赠行为,又如其中一方无偿扶养并无扶养义务人所产生债务等。

(二)应当正确认识“第它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证明标准。《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只要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即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清偿义务。所以,如何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这一事实,是夫妻双方在争议发生后所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我们认为,“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这一事实,可以通过以下几个要素来综合把握:第一,夫妻双方是否有约定财产制的事实,如婚姻登记机关的记载、书面约定、经过公证的协议等;第二,与债权人及夫妻双方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第三,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债权文书中的相关记载。

〖实务指导〗

审判实践中不仅有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同时还出现了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外的情形只有两种一一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然而,实际生活中这两种情形极少,从而导致在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绝大部分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有的却是夫妻一方所借的赌债或者与债权人串通伪造的债务。因此,有必要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进行排除,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第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第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第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第四,遗嘱或者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当由接受遗嘱或者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第五,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第六,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担的债务。第七,其他依法应当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担的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侵权产生的债务,如该侵权行为系为了家庭利益或事实上使家庭受益的,比如出租司机因交通事故需进行赔偿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并非为了家庭利益而事实上家庭也并未获益的,比如打伤别人需要进行赔偿、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赔偿等等,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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