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夫妻之间有大额款项往来,一方所欠债务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必须是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才应承担责任。而原判决已经认定,乙男在借到案涉款项的当日,将该笔借款全部转给了第三人,转出后乙男的银行卡余额为 45927.87元。在这种情况下,该债务显然没有,也不可能被用到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中,故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纠正。
民法典中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偿还夫妻债务,执行中如何确定被执行人财产 实务中,对于夫妻一方对外举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不区分责任财产的范围,但这样的判决结果与夫妻法定共有制相悖,无形中加重了配偶一方的清偿责任。但,也有判决明确配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转移存款,带着民法典看《流金岁月》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未参与共同经营的配偶对于另一方的经营举债是否应承担偿还义务案涉借款发生时,华某与顾某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华某系以其个人名义借款,但案涉借款系用于其名下相关置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根据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顾某分得家庭大部分财产,实际取得了华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由华某承担全部债务,显然不合常理。结合顾某参与还款的行为,顾某尽管未直接参与共同经营,但其对案涉债务明显知晓,具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取得华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故案涉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从《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婚内一方购买车辆向银行贷的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确认。
债务人妻子对债务的追认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案例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