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区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
这是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如何认定的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一类问题。比如,一些夫妻因不动产买卖或车辆购置等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同时要区分表见代理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之间的区别。夫妻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应当审查相关事实。
首先,夫妻一方是否已经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其次,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者认为夫妻一方具有完全的代理权;
再次,相对人主观上需为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判断标准是其不知道夫妻一方没有相应的代理权,如果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无权代理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最后,因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正确区分表见代理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之间的区别,是正确解决夫妻之司财产关系的重要保证。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如何正确认识夫妻所负共同债务中债权人之撤销权?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常常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部分未到期的债务未经其他债权人准许提前清偿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总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也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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