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形成的借贷债务是否因其配偶的还款行为而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背负债务,应该共担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数年后被前夫起诉,一方侵权之债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要素即为夫妻共同意思或为家庭共同利益。一方个人的侵权行为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联络,原则上应当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对该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或债务人家庭客观上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离婚后仍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
夫妻为躲百万债务离婚,法院判系共同债务需承担连带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离婚当日签的借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的借条经常签署于借款之后,本案当中即是如此。虽然本案的借款日期在马某和齐某离婚当日,但该借款发生在一年前,也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无证据证明系齐某个人欠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马某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疫情期间夫妻一方因病去世,其生前债务如何处理疫情期间,夫妻一方不幸因病去世,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共同债务”做出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女子闪婚两个月丈夫病逝 留下的债务谁来还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因夫妻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或者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因夫妻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首先要理解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借款,在本质上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互相借款的行为并无不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部分,除了在第680条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之外,未对借款合同规定其他限制。夫妻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在符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合意由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并无其他本质区别。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举证分配从《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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