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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不服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13-07-3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69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9条的规定,违反《食品卫生法》,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义决定之日起I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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