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按照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经营者要承担三包责任,则消费者可以免费维修,或者退、换商品,而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保修期内修理两次以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要求经营者更换或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