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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将预包装水饺拆袋后散装销售,合不合法

日期:2022-09-22 来源:- 作者:-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超市将预包装水饺拆袋后散装销售,合不合法

男子认为超市销售散装水饺违反规定,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进行查处,后市监局对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男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案 情 简 介

原告赵先生诉称,其在某超市购买散装水饺,后发现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散装水饺,且该水饺没有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故请求市监局进行查处并书面回复查处结果。但市监局决定对其提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故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不予立案告知。

被告市监局辩称,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的散装水饺在其冰柜左侧挂袋内有散装标识,散装标签上相关信息与未拆封的预包装水饺比对信息均无误,故以当前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原告。市监局认为,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该超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销售预包装冷冻水饺、散装冷冻水饺均符合其经营项目范围。该超市根据实际情况,将预包装水饺拆袋后作为散装食品予以销售,应当符合关于散装食品的相应要求。经市监局现场检查,该超市销售的散装冰冻水饺贮存在冰柜内,其左侧挂袋内的散装标识卡标签上标注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可以认定该超市在散装冰冻水饺的贮存位置、容器上标明了相关内容,符合销售散装食品的法律要求,市监局对赵先生作出不予立案告知,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请。

宣判后,赵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1.预包装食品可以拆袋后作为散装食品销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有关于销售商将预包装食品拆为散装食品销售的禁止性规定。

2.销售、贮存散装食品须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便利消费者的不同购买需求,食品销售商可以将预包装食品拆袋后作为散装食品予以销售。同时,在购买散装食品时一定要关注食品标签,确保其标注了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各项强制标注信息。让大家共同努力,一起守护好“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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