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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害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专栏: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专栏,饲养动物伤人损害赔偿项目,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律师代理词,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动物饲养人责任认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由谁承担举证责任,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起诉状、证据材料、答辩状、代理词,动物致害诉讼请求项目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异宠”市场交易火爆,警惕三大法律风险!
    日期:2023-09-10 点击:45次

    “异宠”市场交易火爆,警惕三大法律风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宠物市场的交易范围早已不限于猫狗鱼鸟等传统动物,蛇、壁虎、蜜袋鼯、蝾螈、蜘蛛等爬行、哺乳、两栖、节肢类动物,被冠以“另类”标签,通过各类网络社交平台火速“出圈”,获得了越来越多年轻人的关注和青睐。“异宠”交易火热的背后,蕴藏着市场无序发展带来的诸多风险隐患,已引发相关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法律纠纷,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刻不容缓。

  • 流浪狗、流浪猫伤人,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23-07-24 点击:67次

    流浪狗、流浪猫伤人,责任由谁承担?案例的关键点在于,动物园是否能够证明它尽到了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警示标志、安装防护网等措施保护游客的安全。但这些案件中有个共同特点,受害人因为重大过失使自己受到了损害,例如:私自翻越立有警示标志的围墙、在禁止下车的区域私自下车参观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养狗不栓绳,咬人不承认
    日期:2023-07-04 点击:58次

    养狗不栓绳,咬人不承认豢养宠物已成现下流行之势,不少宠物主人们爱宠如子,对宠物呵护有加,有的主人甚至为让宠物自由奔跑不受拘束而拒绝使用牵引绳,从而引起不少是非,到头来不得不破财消灾。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 业主小区遛狗未拴狗绳 惊吓老人判担全责
    日期:2023-06-02 点击:117次

    业主小区遛狗未拴狗绳 惊吓老人判担全责现实生活中,养犬者散养或遛狗不拴绳等不文明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格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起小区业主未拴狗绳遛狗惊吓老人的案件,法院判决狗的主人赔偿老人的各项损失1万余元。

  • 饲养异宠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日期:2023-05-09 点击:86次

    饲养异宠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宠物饲养市场日益呈现多样化需求,在传统的猫犬之外,爬宠、甲虫、水族类等异宠逐渐获得私人饲养者青睐。各类社交平台上,发布异宠饲养日常和异宠买卖指南的帖子浏览量和评论量都非常火爆。然而,近年来各地频繁出现的关于网购宠物骗局和不明宠物放生的新闻,应当引发公众对于饲养异宠背后法律风险的思考和警惕。

  • 遛狗拴绳,对宠物犬负责的爱!
    日期:2023-05-05 点击:72次

    该案中并不存在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现有证据均表明车辆驾驶人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而王某未拴绳遛狗才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李某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拴绳遛狗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造成自身损失的,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自己承担后果。

  • “特殊犬”领养“须知”
    日期:2023-05-05 点击:69次

    “特殊犬”领养“须知”以北京市为例,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养犬需要缴纳管理服务费,禁止饲养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禁养品种和超过体高标准的犬。本次公告中出售的犬只品种多为德牧、马犬等大型犬,领养人确定领养之前要查询当地的管理条例是否允许饲养,否则将无法办理年检手续。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知多少
    日期:2023-04-23 点击:122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知多少近几年,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轻则出现轻伤,重则导致死亡结果出现,给自己、他人带来不可预估的损害,所以遵守法律规定,珍爱生命,从养犬做起!

  • 被犬只咬伤后伤情加重,赔偿怎么办?
    日期:2023-04-20 点击:66次

    被犬只咬伤后伤情加重,赔偿怎么办?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匡某饲养的犬只咬伤了原告汪某,在原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在知晓原告被其饲养的犬只咬伤后,并未及时处理。而原告作为独居老人,在其对伤口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并不能预知其伤口会感染,未扩大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应由被告承担该伤口感染产生的相关费用。经法院核实相关费用,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4万元。

  • 夜跑女子小区内被牵狗绳绊倒受伤牵狗者应予赔偿
    日期:2023-01-20 点击:78次

    夜跑女子小区内被牵狗绳绊倒受伤牵狗者应予赔偿张女士晚上在小区内部道路慢跑,与正在遛狗慢跑的王女士相遇,王女士见到欲收回狗绳,双方避让不及导致张女士被狗绳绊倒受伤。张女士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手机维修费共计4646.8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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