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常识与婚家常识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条件举债方举借该债务的目的是维持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婚内借条”也不一定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且出具借条,法院在认定“婚内借款”时,考虑到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通常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一方面,人民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进行离婚经济帮助经济帮助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兜底条款,起着保障男女双方中经济弱势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重要作用,其核心是“保障”,只要符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条件,法院应判决给予经济帮助。本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进行认定,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农村常见法律知识之婚姻继承篇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实行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对方强迫或者其他人的干涉。订婚,也就是婚约,是指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双方 约定结婚的一种形式。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关于订婚的规定,因此,订婚不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订婚也就不包括在婚姻自由原则之内。
夫妻股东成立公司,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因公司设立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故二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法院判决股东双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全职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价值应得到认可和保障法官说法:家务补偿制度是法律层面上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也是对全职家庭主妇的权益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例关于家务补偿规定的应用,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文关怀。
人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法审查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时,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没有生效。
恋爱中的投资 掰了怎么办许先生与黄女士原是恋人关系。许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向案外人购买某处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总房价款1038000元。房款付清后,上述房屋核准登记为许先生、黄女士共有(未明确共有方式),黄女士实际出资175000元,其余款项包括装修均由许先生出资,房屋贷款以许先生名义申请并由许先生偿还,该房屋由许先生居住使用。后因双方恋爱关系终止,黄女士遂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
妻子产后患病,丈夫有抚养义务,法院判付7万元治疗费王某和李某系合法夫妻,婚后王某不幸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在家里治疗不见好转的情况下,最终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在治疗期间,被告李某一直在外打工,并未尽到合理的扶养义务,反而是王某的父母一直垫付王某的治疗费用。王某患病后没有经济收入,被告李某作为王某的丈夫,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应当承担起治疗扶养王某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王某父母垫付的费用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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