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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常识专栏简介

婚姻常识与婚家常识

  • 祖孙之间也有抚养、赡养义务吗
    日期:2023-02-24 点击:82次

    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依据《民法典》第17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只有在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满18周岁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义务,如果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已满十八周岁,即使不能独立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抚养的义务。这一点,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条件不同。

  •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吗
    日期:2023-01-20 点击:230次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吗婚姻家庭编第1071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首先体现在抚养权方面,父母对于子女具有同样的抚养义务;其次《民法典》也规定了子女配偶和父母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这体现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方面和婚生子女是同等地位。子女的义务也是相同的,赡养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婚姻改变而终止。

  • 非婚生子女父母一方去世,孩子该由谁来抚养
    日期:2023-01-20 点击:560次

    非婚生子女父母一方去世,孩子该由谁来抚养爷爷奶奶是没有抚养义务的。实际上,如果这个孩子的父母健在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可能会通过法院或调解机构、调解机关来做爷爷奶奶或祖父母的工作,让他们帮助尽一些抚养义务,这个更多是站在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去考虑。

  • 非婚生子女落户的流程是什么
    日期:2023-01-20 点击:146次

    非婚生子女落户的流程是什么如果非婚生子女要跟随父亲落户,按照规定应当有亲子鉴定。不同地方在落户问题上有不同做法,有些会增加一个前置条件:非婚生子女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要看各个地方的具体政策。

  • 夫妻一方挥霍财产,怎么办
    日期:2023-01-19 点击:93次

    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有利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系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受害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中,小丽购买奢侈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小张可以在婚内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以保护自身的财产权利。同时,小张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小张个人所有,小丽无权占有、使用。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日期:2023-01-18 点击:114次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 《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日期:2023-01-16 点击:190次

    《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民法典》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日期:2023-01-16 点击:207次

    《民法典》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不动产、存款、股票、股权等,婚前财产归属不因婚姻长短而改变,但如果使用婚前财产进行投资,所得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如价值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生活用品价值大或否,法官需要根据在个案中双方的收入水平、财产情况以及生活用品的价值情况进行确定。

  • 婚姻破裂,离婚时忠诚协议是否仍有效?
    日期:2023-01-14 点击:81次

    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 意定监护制度中法院司法能动性探索
    日期:2023-01-10 点击:191次

    意定监护制度中法院司法能动性探索《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意定监护条款,给予了成年人对未来涉自身监护方式的提前选择权,但该条款仅是框架性地确认了该种监护形式的合法性,而在相关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实际承担起引领该制度未来规范发展的司法职责。如何在尊重立法本意以及现有监护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创造性地发挥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意定监护相关纠纷时的能动性,让人民群众通过选择意定监护来抵御养老、意外等人生风险时更具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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