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常识与婚家常识
对履行婚内协议的抗辩审查婚内协议不得约束人身自由,否则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约束人身自由、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不影响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夫妻之间的赠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继续履行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如果遇到赠与房屋权利转让的瑕疵等特殊情况,应结合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作出妥善处理。
本条中用“可以”而不用“应当”来表述,二者虽有一定区别,但不能作任意性解释,不能将“可以”理解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也可以不支持当事人的诉求。应理解为在不具备前述两种情形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继续履行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如果遇到赠与房屋权利转让的瑕疵等特殊情况,应结合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作出妥善处理。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你分得清吗?近年来,女职工在生育及产假期间的权益保障备受关注。我国保险制度中的生育保险是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项目,但生育保险是否可以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与其正常工作期间的所得完全一致呢?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 2 项、第 3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儿子儿媳离婚,父母能否要回资助款项?日常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资金资助较为常见,亲缘关系决定该资助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由于讼争款项系借贷的可能性较低,张大爷、邱大妈主张其为借贷,应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但其未能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隐瞒离婚事实补领的结婚证依法应属无效第一种观点认为,补领结婚证系婚姻登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达成重新建立婚姻关系的合意,民政部门向二人补发结婚证的行为并无不当,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登记双方已经法院调解离婚,民政部门向二人补发结婚证缺乏事实基础,判决确认民政部门补发的结婚证无效。
关于抚养、监护、探望的司法观点10则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就子女随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应征询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并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隐瞒患有精神疾病的婚姻登记可在法定期间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婚姻自由的本质。精神疾病系暂时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一方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与对方登记结婚,系侵犯对方知情权和违背诚信原则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子债母偿有缘由,“借新还旧”是源头邱某在新的借贷关系中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诉请其还款无法律依据。而本案案涉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对于借款的支付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的支付,可类比于“转借条”(即借新偿旧),原告系通过明确邱某债务的清偿而达成案涉借款的支付,故案涉借款金额应以邱某债务清偿的实际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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