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常识与婚家常识
夫妻一方赠与婚外同居者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巩某某与申某某对造成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申某某与巩某某保持非法同居期间存在二人共同消费并由申某某支出的情形,对此产生的费用不应由申某某一人全部承担,同时考虑到该具体数额无法确定的问题,本院酌情确定由申某某返还涉案款项的80%即369644元为宜。
“老年人被骗婚”案件的警示最美不过夕阳红,难得一场黄昏恋,很多离异、丧偶的老年人都想找个伴侣相濡以沫,这对社会和个人来说,都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离异、丧偶的老年人单身群体希望早日建立家庭的愿望,设下了形形色色的骗婚“陷阱”,待骗取对方信任后以各种名义骗取钱财。
离婚时,你可能最想了解的法律问题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而是设定30天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30日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在30日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单方决定转让系有权处分!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他养小三还转移财产,我能不能让他净身出户?笔者在近期遇到的离婚案件咨询中,总有客户以男方出轨养第三者、转移财产等为由期望获得男方净身出户的判决结果,且对该结果抱有极大期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前述判决结果较为罕见。对此,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历特撰此文,以期读者在阅读后能了解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难度,以合理的预期制定可行的离婚谈判方案或诉讼方案。此外,为免歧义,本文将以女方为无过错方的视角展开,但相关理论对于男方同样适用。
赠与人生前的赠与能撤销吗?在办理继承类案件中,经常会有客户咨询: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和他人签订了赠与合同,现在被继承人已经去世了,作为继承人还可以撤销这个赠与合同吗?下面呢我们来看一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婚内丈夫自愿转给第三者的钱,妻子能要回吗?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虽然恋爱与婚姻自由,但应当符合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规范,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都会破坏婚姻和家庭的美好,也会背负社会的骂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共同营造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外第三人转账返还裁判思路本案系钟某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钱款,郭某关于其也向于某转账并要求于某返还的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向郭某释明可另行解决,符合法律规定。郭某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情侣之间转账返还裁判思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钟某在恋爱期间为汪某购置涉案车辆,该赠与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应根据赠与财产是否为具有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进行认定。如一审判决所述,钟某的上述赠与行为属于赠送贵重财物,在汪某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界分夫妻财产约定在性质上属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虽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但依赖于婚姻关系而存在。若发生婚姻不成立或离婚的情形,则夫妻财产制契约即不生效或无效。夫妻财产约定中,“夫妻约定一方财产归对方所有或共有”基于夫妻身份而为之,其目的在于缔结婚姻或借此来增进相互之间的感情,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维系婚姻长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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