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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医疗损害诉讼律师团为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损害诉讼、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调解、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对人民法院判决书进行分析咨询、对不利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等医疗损害诉讼服务或非诉服务。具体如下,提供多学科高级职称专业人组成的团队式服务;提供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服务;提供对不利判决书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损害是否具有诉讼价值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对病历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纠纷损害伤残等级预测服务;提供专业的举证服务;提供医疗损害鉴定代理服务;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代理服务等。

  •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医院不准转院延误治疗,导致患者伤害要赔偿吗
    日期:2012-02-12 点击:341次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医院不准转院延误治疗,导致患者伤害要赔偿吗 本案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娄某可以要求县医院赔偿。县医院对娄某病情判断失当,误以为能够治愈,从而使娄某因治疗延误面导致伤势恶化。县医院在对娄某的治疗中存在过失,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对于危重病人,医院可以拒绝收治吗
    日期:2012-02-12 点击:552次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对于危重病人,医院可以拒绝收治吗 医院不可以拒绝收治危重病人,医院有收治病人的义务。本案中,医院拒绝收治心脏病突发的季某而导致其死亡,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按医疗事故给予赔偿。

  •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由于家属原因导致病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
    日期:2012-02-12 点击:317次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由于家属原因导致病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 不属于医疗事故。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存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且医院在为邱某诊疗的过程中并无过失,不能以医疗事故认定。

  •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手术后遗症属于医疗事故吗
    日期:2012-02-12 点击:614次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手术后遗症属于医疗事故吗 医院无须承担责任,手术后遗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关键是看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如果在现有的医学技术下不能避免或无法预料,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本案中,萧某在无充分的证据证明造成其残疾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且在手术之前签字愿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医生说漏病情将病人吓死,医院负责赔偿吗
    日期:2012-02-12 点击:407次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医生说漏病情将病人吓死,医院负责赔偿吗 医院应负责任。医务人员在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时,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本案中的蔡某本来就对手术很害怕,鲁莽的医生未考虑病人的承受能力,随口将其病情说漏导致悲剧的发生,医院应承担责任。

  •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医院把诊室外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日期:2012-02-12 点击:432次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医院把诊室外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医院应该赔偿闽某的损失。医疗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注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专家门诊如未经上述程序,不具备医疗机构主体资格。医院把院内的诊室租给他人开设“专家门诊”,患者无法确知该专家门诊与医院的关系,按正常人的理解都会以为该专家门诊是医院的一个部门。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该家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到无证的私人诊所就医出现意外,不属医疗事故
    日期:2012-02-12 点击:458次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到无证的私人诊所就医出现意外,不属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双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要件。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应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本案中余某的诊所没有执业许可证,不属于医疗机构,余某不具备医疗事故的主体条件,因此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

  •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对献血者超量采集血液造成损害,是否应当赔偿
    日期:2012-02-12 点击:504次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对献血者超量采集血液造成损害,是否应当赔偿 本案中,只要缪某能证明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超量采血,给缪某的健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赔偿。医院对席某的诊断、治疗及用药都是正确的,护士为席某做皮试也按正常的规程操作,因此医院不存在过失。席某的死亡是由于其体内机能的原因产生了高度过敏的反应,而且医院也履行了及时救治的义务,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社区医院输血染肝炎该如何举证
    日期:2012-02-12 点击:418次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社区医院输血染肝炎该如何举证 阮某只需要就患肝炎的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该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评析
    日期:2012-02-12 点击:302次

    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评析 在审判实践中便带来医患双方对同一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有不同的理解与定位,患方一般会以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以适用民法通则得到更多的赔偿。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施行后,由于其确定的赔偿额更高,更强化了患方以此为诉因的动力;而医院方在无法举证证明在医疗中无过错及过错与患者的损害无因果关系时,往往会以损害是由医疗事故引起的为由要求适用《条例》以尽可能地减少赔偿额。于是,在诉讼中往往患方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医院方是否有过错,而医院方则会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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