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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顾问专栏简介

企业顾问

  • 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取得
    日期:2020-03-02 点击:1351次

    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取得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铬的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己的各种协会、学会等。

  • 事业单位法人的资格取得
    日期:2020-03-01 点击:1371次

    事业单位法人的资格取得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法人登记。指导事业单位制定章程并依法核准,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方便事业单位和节约效能原则,推进网上登记管理。转为行政机构和企业的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后要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日期:2020-03-01 点击:3033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社会团体法人所从事的事项十分广泛。它们既可以从事事业单位所从事的某些事业,也可以从事其他的群众性的社会活动,但是,社会团体法人所从事的各类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如果社会团体法人逾越其活动范围,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甚至撤销其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亦可从事某些营利活动,如行业协会从事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依法收取一定的报酬,但是一般不得专门以营利为目的,更不得从事大规模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否则,就逾越了其业务范围。

  • 企业家一定要把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相隔离
    日期:2020-02-15 点击:85次

    企业家一定要把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相隔离从近几年接触高端客户多起真实案例的经验来看,中国高端客户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主(包括股东身份),他们在全身心投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时,往往忽略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家庭财富与企业经营之间需要设立一道防火墙。否则,很有可能会导致企业牵连家庭,最后连最基本的家庭财富失去保障。

  • 法人变更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20-02-11 点击:342次

    法人变更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解析登记设立的法人,其应登事项均可能发生变更,如名称、经济性质、代表机关、注册资金、开支机构、住所等,其中一项或者几项发生了变更。法人业务经营范围可因法人性质的变化、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扩大或缩小,或从事新的业务经营项目。法人业务经营范围的变更关系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故属于重要事项的变更,应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法人财产的变更包括法人对其原有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发行或增发股票、债券等重大的变更。法人名称、住所的变更亦属本法所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之列,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否则不能发生变更的效力。

  • 法人住所的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20-02-11 点击:1264次

    法人住所的相关法律规定解析,明确法人的住所,也有利于明确司法管辖。法人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人民法院的管辖,主要是根据行政区划来确定的,即一般山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规定法人的住所,在司法管辖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 法人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20-02-06 点击:657次

    法人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解析法人作为合同的主体,要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承办人签汀。法人根据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承办人,在法人职责范围内或者业务范围内订立的合同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时期,企业活动往往要借助代理人的活动才能满足其业务上的要求,这里的代理人可以视作“其他工作人员”。

  • 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20-02-06 点击:1021次

    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规定解析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两种情况产生:一种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负责人,如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负责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一种是依照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产生的负责人,如依照公司组织章程规定,总经理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那么,总经理就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公司资产贬损情况下股权转让的合理保护
    日期:2018-04-25 点击:107次

    公司资产贬损情况下股权转让的合理保护股权转让的合同主体是出让方和受让方,即原告和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一般只能向原告承担责任,不能向第三人承担责任,故应当由被告向原告赔偿实际损失。关于损失的金额,鉴于本案审理时第三人已经处于正常经营中,而原告为第三人的唯一股东,故原告的实际损失就是评估基准日与实际交接日期间第三人的资产减损金额,即27044032.12元。

  • 股东会决议能否作为股东变更登记的依据
    日期:2018-04-24 点击:131次

    股东会决议能否作为股东变更登记的依据不能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的依据。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A公司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应提交股东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及股份转让协议等材料,A公司作出的是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并不是股权变更决议,故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不能直接作为股东变更工商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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