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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取得

日期:2020-03-02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取得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相关规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2.《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七条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第九条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相关观点】

一、社会团体的成立条件

社会团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但必须都是依法成立的。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成立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铬的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己的各种协会、学会等。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这种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捐赠的,还可以是募集得来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法人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社会团体为了开展工作,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还要有固定的场所,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该社会团体可能只是附属于其上级单位或是某机构的一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还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者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成立社会团体还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要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社会团体法人的登记管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人社会团体。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但下列团体不属于登记的范围:(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幵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名称、住所;(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7)章程的修改程序;(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1)名称;(2)住所;(3)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4)法定代表人;(5)活动资金;(6)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f-l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三、社会团体法人的财产或经费来源

社会团体法人的财产或经费来源十分广泛,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预算拨款,党派团体和人民群众团体主要以此为经费来源,其他社会团体多数也是以此为经费来源,其中有些靠国家财政直接拨款,有的则由有关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从预算经费中拨出一部分给它作为经费。

2.成员或其他组织的捐助或赠与。各种社会公益团体,一般以此为财产来源。其他社会团体往往也通过交纳会员会费的形式筹集经费。

3.社会团体的经营收人。某些社会团体在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时,可以取得一定的收入。某些社会团体甚至也可以用其财产进行营利性投资,如儿童福利基金会可以将其财产投资营利,以维持和扩大其资助儿童福利事业的能力。

【相关案例】

1.社会团体的成立需要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一泉州开闽三王文物保护管理处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案

案例要旨: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了保护历史文物等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需要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随后方能得到文物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案号:(2011)泉行终字第113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福建审判参阅案例》2012.08

2.应以设立登记为准判断法人单位的性质,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不能因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作为一个单位执行

——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_请执行购销合同欠款案案例要旨:省工商联和省总商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省工商联是党委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质的人民团体,列人省编委编制序列,为财政预算拨款单位。而省总商会是在省民政厅单独注册的社回^1团法人,经费由会员的会费构成。省工商联与省总商会应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以设立登记为准,而不能因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即视为省总商会是省工商联的变更,作为一个单位来执行。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执行工作指导》总第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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