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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日期:2020-03-01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相关规定】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同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人社会团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同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I办会章程「II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A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5.《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6.《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8.《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闲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进一步加强民办社工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做好民办社工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是民政部门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首要环节和重要抓手。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准确把握民办社工机构发展需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不断完善民办社工机构登记管理政策,切实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为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成立和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做好民办社工机构登记工作。要引导举办者把民办社工机构申请进行法人登记,对于社会需要而又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难的民办社工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区分情况帮助其联系或落实业务主管单位,为其顺利

登记创造条件。对于综合性或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类型的民办社工机构,民政部门可直接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各地在遵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精神基础上,可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民办社工机构的积极性。凡申请登记的民办社工机构,应在章程中明确其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并保证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教师依托专业资源创办民办社工机构,引导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民办社工机构建功立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指导现有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按照承担社会工作服务的要求进行调整,使之成为符合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

9.《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幵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十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相关观点】

一、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1)社会团体由会员组成。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或者在既有个人会员,又有单位会员时,会员总数有50个以上。(2)社会团体的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会员大会是决定社会团体重大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重大活动、管理机构的组成等重大问题由会员大会决定。(3)社会团体以非营利为目的。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团体虽可收费或者从事一些赚取利润的活动,但各种活动所取得的财产只能用于其目的事业,不能分配给会员。

社会团休法人均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在其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区进行活动。

二、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

社会团体法人是由其成员自愿组织的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是:

1.依法自愿成立。社会团体法人一般是由成员全体协商一致,自愿成立的组织。社会团体法人在成立时必须订立自己的章程。屮请成立社团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如有一定的会员、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等。申请成立社团还应当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如果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从批准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如果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社会团体法人所从事的事项十分广泛。它们既可以从事事业单位所从事的某些事业,也可以从事其他的群众性的社会活动,但是,社会团体法人所从事的各类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如果社会团体法人逾越其活动范围,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甚至撤销其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亦可从事某些营利活动,如行业协会从事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依法收取一定的报酬,但是一般不得专门以营利为目的,更不得从事大规模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否则,就逾越了其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许多社会团体法人的财产是通过自筹资金方式形成的。如采取募捐形式,或由成员出资,或由社会有关单位和公民个人赞助组成的,这些财产归社会团体所有,并受法律保护。

社会团体法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债务,应以自己的财产清偿。社会团体法人终止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内社会团体法人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三、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是:(1)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利益,属于辅助性质,但其所获利益只能用于其目的事业,不能分配给出资人。事业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预算外资金留作自用。它的独立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也可以通过集资人股或者由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2)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活动。事业单位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们的独立经费负清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m建的事业单位,

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四、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

事业单位法人有如下特点:

1.广泛从事社会各项事业活动。事业单位法人所从事的事业活动不是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事业活动本身与市场经济活动不能截然分开。有些事业活动(如文化演出等),也可以取得一定的收人,但是获取盈利并不是事业单位的目的和宗旨,否则,事业单位就从性质上发生了变化,而成为企业了。

2.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事业单位主要靠国家的财政拨款进行活动,在国家财政预算支出中,事业费占据重要比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预算将从资金供给和财务管理方面,不断提高这一项支出在整个预算中的比重,以促进我国文教、科学、卫生等事业的发展。各个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取得的经费,由事业单位独立支配。事业单位所有或经营的财产是其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物质基础。事业单位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形成的债务,由事业单位以自己经营或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

3.依法成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设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于我阐目前尚未推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哪些事业单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哪些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需要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

【相关案例】

1.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

一李稳博诉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1)对于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对于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确认其出资份额的,闪该类民办学校

系公益性组织,对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民办学校对于已投人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人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岀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其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的诉请没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依据。

(3)对于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基础的事实确认,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诉请要求确认没有法律权利基础的某项事实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

2.判断社会组织是否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重点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实际行动及其所维护的环境公益与其宗旨和业务的关联性等方面审查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1)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关于“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2)《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

(3)社会组织起诉的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对应关系,或者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具有一定联系的,应认定符合《解释》第四条关于“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的规定。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4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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