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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是否丧失要求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最高法院有关股份代持裁判意见13条“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权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近年来,因股权代持问题引发纠纷的案件层出不穷。本文检索了最高法院近年来的相关裁判文书,梳理出13条裁判意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问题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的法定代表人。《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维系的核心,抽逃出资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自然人私刻其挂靠公司印章从事经营活动,该被挂靠公司应当对外承担相应责任自然人通过挂靠其他公司,并私刻该公司公章,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可推定该公司明知该自然人使用该枚公章,该公司应当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伟程与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吴自旺、俞小貂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合议庭成员:王友祥、王毓莹、王丹,裁判日期:2016年3月31日)
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新的法定代表人在选任之前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能否起诉要求进行工商登记的变更,本案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所在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其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其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其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其请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本案判决作出后,公司是否再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本案不予处理。
形式上减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是法院内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合议庭和全庭法官具有重要的约束功能。为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彰显法官会议制度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选取了2019-2020年的部分法官会议纪要集辑出版,内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实体和程序问题,是实践和理论有效结合的典范。
公司印章的使用管理方面需要采取什么措施企业要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印章管理岗位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印章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可认定构成与人格混同,因此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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