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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20-02-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法人侵权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五十八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

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中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

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相关观点】

一、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是法人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他们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时,其职权是由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主要是由法人规定的,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人的经济职能。所以,他们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就是法人的行为,基于这种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就是法人自身的权利义务。严格来讲,法人应只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权以法人的名义并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至于受法人的委托,代理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因他们的活动而产生的责任问题,应根据本法有关代理的规定,决定法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法人内部职责不明的情况下,法人所有工作人员因从事法人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都应由法人承担。这些应注意,并不是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经营活动都是法人承担责任,只有当他们是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时,法人才承担责任,至于他们以个人身份进行的经营活动,则只能由他们个人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法人承担责任。

法人作为合同的主体,要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承办人签汀。法人根据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承办人,在法人职责范围内或者业务范围内订立的合同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时期,企业活动往往要借助代理人的活动才能满足其业务上的要求,这里的代理人可以视作“其他工作人员”。

一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二、执行工作任务的判断

当然,准确判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因执行工作任务”而生或非“因执行工作任务”而生也非易事,但必须有一个大致的判断标准供实践中参考。毕竟,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是自然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又可以代表用人单位实施行为,但是只有执行职务中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才构成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否则不构成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有学者认为,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应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的行为。(2)必须是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N间内所为的行为。(3)必须是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地点所为的行为。(4)必须是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时间和地点所为的执行职务的行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才负责任。®另有学者认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应理解为但不仅限于直接与用人单位目的有关的行为,此外还包括间接与目的实现有关的行为,以及在一般客观上得视为用人单位目的范围内的行为。判断是否执行职务的标准是:(1)是否以用人单位名义;(2)是否在外观上须足以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3)是否依社会共同经验足以认为与用人单位职务有相当关联。®结合上述观点及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在判断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范围时,除一般原则外,还必须考虑其他特殊因素,如行为的内容、行为的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以用人单位名义或以个人名义)以及行为的受益人(为用人单位受益或个人受益),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等。例如,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以执行职务的方法,故意致害他人,以达到个人不法目的,虽然其内在动机是出于个人的目的,但其行为与职务有着内在联系,因此也应认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侵权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相关案例】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对方明知借款用于单位的,责任由企业承担

——李某诉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而双方当事人均明知借款用于单位、且实际出借方和借款方均为企业的,应当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企业之嶋借節为,触业馳紐。

①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2~303页。

②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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