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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形式上为普通公司而实质上为一人公司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公司为其大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

日期:2024-08-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公司形式上为普通公司而实质上为一人公司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公司为其大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

答:实践中,不仅存在着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存在着实质的一人公司。在持股比例过于悬殊的情形下,当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时,判断公司是否为实质的一人公司,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公司为实质的一人公司,则应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在认定担保合同有效的同时,如果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无法清偿公司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判断公司是否为实质的一人公司,一般认为,如果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过于悬殊,不仅存在一个对公司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且股东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除控股股东外,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则可以推定公司构成实质的一人公司,再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一人公司,由该公司承担举证证明其不是实质一人公司的责任。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64-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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