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为其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的,能否以此为由否定公司人格?
答:《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条规定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形应考虑其扩张适用的可能:一是一人公司为其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这种情形的担保是基于公司股东意志作出的,不会损害一人公司的股东利益,但却有可能损害一人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一人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而非名义股东提供担保。在理论和实践中,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能否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一直存在争议。基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立场,可予肯定;基于维护公司人格的立场,应予否认。鉴于一人公司特殊的治理结构和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现状,我们认为,一人公司为其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或其实际控制人而非名义股东提供担保,可以考虑适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条规定来否定公司的人格。
〔延伸阅读:高圣平、谢鸿飞、程啸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94页〕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