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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支持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权
    日期:2023-12-12 点击:55次

    支持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权《民法典》打破了原《婚姻法》有关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本案对于保护家庭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性别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均具重要积极意义。

  • 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日期:2023-12-12 点击:32次

    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马某燕主张马某昌对其未履行过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并未提举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其母亲董某芹与马某昌登记结婚时其未成年,随马某昌与董某芹共同生活,同时马某昌已属高龄老人,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身体患病,身边无人照顾,符合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条件。作为继子女,虽然与继父母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但其在接受继父母养育的前提下,理应在继父母年迈时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羊羔跪乳,乌鸦反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以被撤销
    日期:2023-12-12 点击:49次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以被撤销《民法典》将疾病婚从原《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变更为可撤销婚姻,一方面,系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自然人结婚;另一方面,明确要求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其婚姻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 给付高价彩礼,悔婚可酌情返还
    日期:2023-12-12 点击:43次

    给付高价彩礼,悔婚可酌情返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物品。给付彩礼从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婚约解除则面临彩礼如何返还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 为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之效力认定
    日期:2023-12-11 点击:80次

    为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之效力认定“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虚假离婚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 原告查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
    日期:2023-12-11 点击:38次

    原告查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本案涉及的彩礼问题,在我国广大地区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在传统习俗看来,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没有彩礼,婚姻难以成立、难讲合理。结婚需给付女方彩礼是我国千百年流传的习俗,且正常的民间彩礼给付亦不为《民法典》所禁止。

  • 孩子患病不争抚养权 治愈后诉请变更被驳回
    日期:2023-12-11 点击:49次

    孩子患病不争抚养权 治愈后诉请变更被驳回确定和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属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既要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还要考虑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以及子女的本人意愿等因素。本案中,徐某虽然拥有较为优渥的物质条件,但在徐小某重病时选择了离开。

  • 祖父母代为抚养 父母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免
    日期:2023-12-11 点击:32次

    祖父母代为抚养 父母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免父母是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出于亲情考虑代为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期间支付的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不能当然视为对子女的无偿赠与,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子女返还垫付的相关费用。

  • 成年子女闹纠纷,父母有权拒绝“啃老”
    日期:2023-12-11 点击:44次

    成年子女闹纠纷,父母有权拒绝“啃老”司法裁判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引导人们自尊、自立、自强、自爱。本案裁判明确了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明确拒绝的情形下无权继续居住父母所有的房屋,对于成年子女自己“躺平”却让父母负重前行的行为予以否定,有助于引导成年子女摈弃“啃老”的错误思想,促进形成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的良好家德家风,传递了社会正能量。

  • 赡养方式自主选择,赡养义务必须履行
    日期:2023-12-11 点击:22次

    赡养方式自主选择,赡养义务必须履行本案中,严某已至耄耋之年,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入住养老院生活,由养老院为其提供生活照料、疾病医疗、文化娱乐等服务,系其为提高自身晚年生活质量而进行的自主选择,作为子女应予以尊重,并按照其实际需求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加强对老年人的尊重与关心,为老年人打造更为优质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真正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是每个家庭,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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