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中,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及智力发育尚不完全,基于情感、经济依赖等因素,其表达的意愿可能会受到成年人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应当全面考察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深入了解其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
离婚协议中共同债务的约定只约束双方当事人无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承担进行了何种处分,均只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以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债权。因此,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偿还进行了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出具欠条,在一方未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之前,一方不能以欠条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只有在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程某1虽不满一周岁,但在其出生三个月后便没有吃母乳,属哺乳期后的子女。
人民法院在审查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时,应从其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
探讨分手费的赠与问题在中国法律体系下,民法典第十一章对于赠与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分手费”可以被视为赠与行为,赠与是指一方自愿转移自己的财产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在没有威胁和被威胁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分手费的给付,这种给付就是一种赠与行为。
当事人双方在同居关系解除后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认定为有效
同居期间的财产发生混同,在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应作为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案涉房屋系在裴某某与郑某某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原审将该房屋作为二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郑某某名下存款亦形成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原审鉴于郑某某未能举证证明郑某某经营孤儿院的收入或存在其他收入,并考虑到二人长期同居生活的事实,认定同居期间财产已经混同,在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作为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亦无不当。
双方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的同居事实要件,是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
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并按照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在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同居生活期间日常支出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返还的彩礼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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