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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纠纷案例专栏简介

其他纠纷案例

  • 出具“离婚证明书”机制有效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
    日期:2023-11-30 点击:6次

    出具“离婚证明书”机制有效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父母有权自主决定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和保护,现祖孙在鞍山共同生活,孩子不能直接得到父母的关心照料,且根据高某和庞甲的个人情况来看,抚养能力相当,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母亲高某直接抚养庞乙,并无不当。

  •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23-11-30 点击:5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一般而言,审理涉及股东与外部第三人关系的公司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在维护公司内部约定效力的同时,优先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示体现出的权利外观而作出行为的效力。本案在外部关系中,作为登记的公司股东有权将其名下股权进行转让,并结合交易相对方的善意及主观信赖的合理性综合评判转让行为的效力。但案涉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不属于公司外部第三人,亦应明知案涉股权的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不产生对登记股东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

  • 法院可直接适用政府统计部门已经公布的城镇居民收入标准数据,无须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红头文件
    日期:2023-11-28 点击:11次

    法院可直接适用政府统计部门已经公布的城镇居民收入标准数据,无须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红头文件本案中,各方对于原审法庭辩论终结之日是2023年6月21日均无异议,在此之前政府统计部门已经公布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受害人据此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采纳,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 对于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的情形的处理规则
    日期:2023-11-27 点击:36次

    对于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的情形的处理规则

  • 保障老年人合同权益的典型案例
    日期:2023-11-27 点击:18次

    保障老年人合同权益的典型案例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李某连带给付吴某等人合同款项及违约金。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批案件涉老年人众多,标的金额较大,受疫情、舆情等不利因素影响,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促成案件“一揽子”解决,切实保障和维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迅速制定应急预案,组织研判会议,指派法官赴企业走访摸底,深入了解企业现状及困境,开通绿色审理通道,先行与老年人代表沟通交流,避免矛盾升级,引发次生纠纷。

  •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依法应予保护
    日期:2023-11-26 点击:38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依法应予保护隔代探望问题一直是婚姻家庭纠纷中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笫三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巳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虽未直接确立隔代探望权制度,但不排除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支持当事人隔代探望的请求。下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就膈代探望问题予以简要分析。

  • 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11-26 点击:33次

    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主动缴纳了公益诉讼赔偿金,蓟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决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660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某粉末冶金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日期:2023-11-25 点击:24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某粉末冶金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 融资性贸易纠纷中,基于虚假的买卖行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11-21 点击:28次

    融资性贸易纠纷中,基于虚假的买卖行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以及法院的许可
    日期:2023-11-17 点击:73次

    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以及法院的许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认可是成立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民事诉讼中设立普通的共同诉讼,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使两个以上的同类型案件,在同一个程序中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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