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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纠纷案例专栏简介

其他纠纷案例

  •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亲属或紧急联系人
    日期:2024-06-29 点击:21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亲属或紧急联系人

  •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一般管辖原则
    日期:2024-06-24 点击:20次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其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不当。

  • 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诉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某保赔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4-06-22 点击:22次

    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诉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某保赔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有例外吗?
    日期:2024-06-20 点击:19次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有例外吗?劳动者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相应的赔偿,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责任,但人身损害案件中的调解或判决已终结执行、劳动者仍未获得直接费用赔偿的除外。本案中,郭某已经对事故肇事方提起民事诉讼及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执行措施,目前郭某的医疗费并未获得足额赔偿,故A公司应支付郭某在第三人侵权案件中未获赔偿的医疗费200286元。

  •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
    日期:2024-05-28 点击:11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每一户只能对一块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

  • 被告准时到庭而原告未准时到庭,但法院未按原告撤诉处理仍开庭审判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日期:2024-05-21 点击:5次

    被告准时到庭而原告未准时到庭,但法院未按原告撤诉处理仍开庭审判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 关于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认定
    日期:2024-04-23 点击:10次

    关于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认定在涉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否可撤销,应从分割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在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分割明显不合常理,且对债权人之债权及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债权人可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 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驳回
    日期:2024-04-22 点击:19次

    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驳回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石某与其父石某某串通,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虚假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驳回。

  • 申请财产保全数额超出裁判数额,要担责吗?
    日期:2024-04-19 点击:17次

    申请财产保全数额超出裁判数额,要担责吗?法院经审理认为, 乙公司申请保全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首先,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关系,乙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因甲公司未完成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保证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双方对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的争议,不应认定为主观上有恶意。

  • 区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正确认定民事共同诉讼案件中的虚假诉讼罪
    日期:2024-04-19 点击:17次

    区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正确认定民事共同诉讼案件中的虚假诉讼罪实践中,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对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应当结合民事诉讼理论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实质性判断,不能作形式化、简单化处理。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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