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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纠纷案例专栏简介

其他纠纷案例

  • “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公用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日期:2023-09-15 点击:118次

    “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公用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本案明确了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如果是交易相对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判断其拒绝交易行为的反竞争效果时应综合评判对上下游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本案对拒绝交易行为的救济措施以及拒绝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索。本案裁判对保障基本民生,规范殡葬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除外)
    日期:2023-09-14 点击:41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除外)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对此问题作了详细阐述,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一样(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除外)。这一观点必将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 发包人以未依约提交工程款结算的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法院是否支持?
    日期:2023-09-14 点击:22次

    发包人以未依约提交工程款结算的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法院是否支持?发包人虽在其后发函要求承包人补充结算材料,但该等结算资料并不直接影响案涉工程款的结算。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以未依约提交不直接影响工程款结算的资料为由,拒绝对整个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欠款,有违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

  •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3-09-14 点击:18次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既然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作为担保债务履行方式之一的优先受偿权,当然可以适用于实际施工人。同时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应理解承包人一切合同权利均可以由实际施工人享有、行使。若实际施工人没有优先受偿权,则明显存在一定道德风险,即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共谋侵害作为弱势群体的实际施工人,有背法律对实际施工人的倾斜保护主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单价,但工程未完成承包方退场的,工程款如何认定?
    日期:2023-09-14 点击:18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单价,但工程未完成承包方退场的,工程款如何认定?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之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架空中标合同、规避中标行为和行政部门监管的情形,而《补充协议书》只是变更了结算方式,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 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杨某某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日期:2023-09-12 点击:33次

    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杨某某侵害名誉权纠纷案,自媒体运营者通过自媒体发声需要基于客观事实,为获得流量以及流量变现发布虚假信息,会侵害他人名誉权。市场经营者利用自媒体进行网络宣传推广,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得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甚至雇佣“黑枪手”发布“黑稿”,对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诋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向隐藏的“黑稿”产业链“亮剑”,让不良自媒体自食恶果,引导自媒体树立媒体公信,维护良性市场竞争秩序。

  • 转载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犯个人隐私;对于个人信息被不当披露问题,当事人可向裁判文书
    日期:2023-09-09 点击:91次

    转载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犯个人隐私;对于个人信息被不当披露问题,当事人可向裁判文书公布单位反映

  • 不能证明所委托的出庭人员系公司工作人员的,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
    日期:2023-09-08 点击:13次

    不能证明所委托的出庭人员系公司工作人员的,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公司未提交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所委托的出庭人员系公司工作人员,且公司亦未主张受托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代理情形并提供证明,故在法院举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 阳萎属于婚前应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日期:2023-09-07 点击:23次

    阳萎属于婚前应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民法典》将疾病作为婚姻无效事由转变成可撤销婚姻事由,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自然人结婚。但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却未作明确规定,而夫妻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碍等与性、生育有关的疾病,在另一方的婚姻自由和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是否可以请求撤销婚姻?这家法院给出回应。

  • 原配要求婚外第三者返还不当得利,应当扣除其配偶与第三者的共同生活消费,以及其配偶向第三者支付的用于抚
    日期:2023-09-03 点击:39次

    原配要求婚外第三者返还不当得利,应当扣除其配偶与第三者的共同生活消费,以及其配偶向第三者支付的用于抚育非婚生子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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