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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纠纷案例专栏简介

其他纠纷案例

  • 导尿管及辅助器材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还是医疗费?
    日期:2023-08-31 点击:181次

    导尿管及辅助器材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还是医疗费?关于导尿管及辅助器材费用的性质。残疾辅助器具的主要功能是辅助残疾人士提高生活质量,而治疗不仅仅在于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更重要的是缓解病痛、医治病症直至维持生命。本案俞明所使用的导尿管系在维持其生存所必须的医疗器具,其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医疗费,而非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此,导尿管及其相关费用应当作为治疗费,原审对该费用的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北京友谊医院出具的数份《诊断证明书》证明俞明病症需要终身治疗,导尿管需要终身持续使用,其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可对该后续医疗费一并处理。

  • 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日期:2023-08-30 点击:30次

    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 街道办事处虽然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但并不是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的职权
    日期:2023-08-30 点击:22次

    街道办事处虽然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但并不是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长兴路办事处虽然是惠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长兴路办事处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

  • 翟某请求确认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J街道办事处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行为违法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案
    日期:2023-08-27 点击:61次

    翟某请求确认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J街道办事处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行为违法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案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李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8-27 点击:33次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李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容亵渎和非法侵害。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依法认定李某某在互联网平台故意发表侮辱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 乡镇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否合法?
    日期:2023-08-22 点击:33次

    乡镇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否合法?张某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本案中,张某所建超市并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该超市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该超市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属于违法占地。

  • 河南某补胎服务有限公司诉谭某某商业诋毁纠纷案
    日期:2023-08-21 点击:37次

    河南某补胎服务有限公司诉谭某某商业诋毁纠纷案商业诋毁行为层出不穷且形式多样,行为人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简单编辑发布一则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便可以吸引庞大消费群体关注,甚至引起社会舆论,给受害者带来严重损害。因此,经营者在发布有关竞争对手的言论时,欲达到的目的必须正当,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客观,其陈述的内容必须真实,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本案明确产生误导、损害商誉的虚假事实的认定标准,对于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神,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诚信经营,维护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指引意义。

  • 新人婚礼录像被损毁,能否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判了!
    日期:2023-08-21 点击:24次

    新人婚礼录像被损毁,能否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判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网络主播擅自离职应向合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23-08-17 点击:19次

    网络主播擅自离职应向合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传媒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形成合作经营关系的,属于民法典调整的民事合同关系。主播以“其他平台发展空间更大”等理由,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离开传媒公司提供的主播岗位,构成违约,应向传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日期:2023-08-16 点击:39次

    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见,字号是对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述,是否存在字号,亦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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