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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纠纷案例专栏简介

其他纠纷案例

  • 贾克辉与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南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1 点击:702次

    贾克辉与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南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村委会“保障乙方合法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现48.5亩土地已被村民抢占、抢种,而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未能依合同约定保障被上诉人对土地的合法经营和正常使用,视为村委会不能交付给被上诉人土地,原判认定其违约,认定事实正确。

  • 甄青林与张国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1 点击:239次

    甄青林与张国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张国恩欠原告甄青林人工费有被告张国恩所打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甄青林向被告张国恩主张给付人工费,被告张国恩理应给付。

  • 王志美诉许景枝、许柳霞、许敬霞、许刚共有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8 点击:282次

    王志美诉许景枝、许柳霞、许敬霞、许刚共有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许继彬去世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等费用应属原告及四被告共有,许刚为办理许继彬的后事实际支出的费用应予扣除,剩余部分,本着适当照顾有困难一方的原则予以分配。关于许刚支付费用的数额:1、福位费相关费用系安葬死者产生的实际费用,应予支持

  • 没过户的赠与房产属于谁
    日期:2016-01-20 点击:270次

    没过户的赠与房产属于谁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给现在的妻子,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述属于赠与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违法分包人谋取的不当利益应收缴
    日期:2015-12-28 点击:280次

    违法分包人谋取的不当利益应收缴原、被告没有建筑资质,而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了《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分包工程属于违法分包,分包协议应确认无效。被告在分包工程中取得了4万元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是被告分包工程取得的好处费,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心知肚明,将这种管理费定性为被告的非法所得应当说无可争议。

  • 按份共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份额确定
    日期:2015-12-27 点击:846次

    按份共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份额确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路房屋系登记在被继承人谢四名下的合法财产,系谢四与吕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路房屋应认定为谢四与吕一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自享有一半产权份额;谢四死亡后,吕一的产权份额应先行析出,其余部分作为谢四的遗产依法予以继承。

  • 申请宅基地未获批准 村民一家住进村委会
    日期:2015-12-03 点击:417次

    申请宅基地未获批准 村民一家住进村委会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廖某称其一家入住村委会系经过村委会同意,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在村委会给其安排宅基地以后方搬走,亦没有法律依据。现廖某一家长期居住在村委会办公用房内,没有合法依据,且对村委会正常工作造成影响,故原审法院对村委会要求廖某一家停止侵占并搬出村委会的请求予以支持是正确的。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后,二审法官也对廖某一家进行了提示,若其一家对村委会未给其批宅基地一事存有异议,可以通过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张权利的方式表达诉求。

  • 已婚男子将前女友告上法庭 希望继续合伙经营
    日期:2015-12-03 点击:133次

    已婚男子将前女友告上法庭 希望继续合伙经营在日常合伙经营行为中,无论合伙各方是怎样的亲朋好友关系,为避免争议和诉讼的发生,应尽量签署书面合伙协议,并就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等事宜作出详尽细致的约定,以保障合伙各方在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 男子出租房内煤气中毒身亡 房东是否有过错成为定案关键
    日期:2015-12-03 点击:341次

    男子出租房内煤气中毒身亡 房东是否有过错成为定案关键一审法院认为,孙某与林某是非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孙某到林某承租的房屋居住,并未取得出租人唐某的同意,且当时发现屋里有一生着火的蜂窝煤炉子。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此种情形可能会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本应及时通知唐某将蜂窝煤炉子搬出,但未予以重视。故对造成孙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果,孙某应自行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孙某确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故唐某应适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补偿责任,补偿数额由法院酌定。

  • 被租借方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
    日期:2015-12-02 点击:201次

    被租借方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本案是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里面包含两层法律关系。第一,车主与被租赁车辆之间的承包关系或雇佣关系。第二,受害人与肇事车辆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受害人跟第一个法律关系没有关系。在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河南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通过严格审验将车辆租借给郭某某并无不当,其租赁合同及身份证、驾照等相关证据合法有效,主观上无过错,行为上无违法性且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不构成赔偿主体,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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