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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份额确定

日期:2015-12-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81次 [字体: ] 背景色:        

按份共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份额确定

案情介绍

一、被继承人谢四与吕一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即谢五、谢一、谢二、谢三。谢四于1997年10月4日报死亡,生前未留遗嘱。谢五于2000年7月24日报死亡,生前未留遗嘱,陈二系其配偶,陈一系两人婚生女。

二、谢四与吕一系夫妻关系,携子女谢五、谢二、谢一、谢三居住的上海市××路××弄XX号私房原有建筑面积为29.1平方米,产权人为谢四。谢五、谢二先后出嫁后,该房由谢四、吕一、谢一、谢三居住使用。1990年该房屋与相邻三户共同翻建时,谢一作为家庭代表与承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房屋交付使用后,由谢四、吕一、谢一、谢三共同居住使用。1995年,谢四取得了系争房屋[沪房普字第39664号]的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谢四,建筑面积91.30平方米。

三、××路房屋房地产登记薄记载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1.30平方米,总层数为三层,并备注“违章建筑面积51.0平方米”。××路房屋现实际层高为四层,其中目前第四层建筑为2008年搭建。

四、××路房屋在1997年至2015年6月期间,部分房间对外出租。房屋租金原由吕一收取,现由谢三收取。

五、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于2015年6月24日出具的证明载明,谢三“因家庭生活困难,享受低保救助”。

律师分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路房屋系登记在被继承人谢四名下的合法财产,系谢四与吕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路房屋应认定为谢四与吕一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自享有一半产权份额;谢四死亡后,吕一的产权份额应先行析出,其余部分作为谢四的遗产依法予以继承。谢四生前未留遗嘱,故吕一作为其配偶,谢五及吕一、谢一、谢二、谢三谢一、谢二、谢三作为其子女,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故谢四的遗产应由上述五人依法继承。吕一、谢一、谢三与谢四长期共同生活,吕一现年事已高,因患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谢三生活困难,享受低保救助,故以上三人在继承遗产时应适当多分。综上所述,酌情确定上述五人各自继承所得产权份额为:谢五、谢二各占8.5%,吕一、谢一、谢三各占11%。

谢五继承所得房屋产权份额系其与配偶陈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其中一半应属陈二的个人财产,其余部分在谢五死亡后作为其遗产,应依法继承。谢五生前未留遗嘱,故陈二作为其配偶、陈一作为其婚生女,吕一作为其母亲,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利。鉴于陈二、陈一长期与谢五共同生活,故可适当多分遗产。故酌情确定谢五所占的房屋产权份额由陈二、陈一各得1.5%,吕一得1.25%。

系争房屋在谢四过世后,部分房间对外出租,并先后由吕一、谢三收取租金。但双方当事人对出租时间、租金金额均存在异议,原告对此仅自行测算相应金额作为处理依据,并无直接证据可供证明。同时,××路房屋除房产登记薄记载的建筑外,在2008年尚有新搭建的违章建筑,该部分出租收益不应作为谢四的遗产处理。考虑谢三、吕一生活上均存在特殊困难,多分遗产的比例可适当增加,且目前收取的租金主要用于两人生活所需,故对于房屋租金中涉及遗产的部分可归谢三、吕一所有,不再分割处理。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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