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
最高院: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就必然可以解除合同吗虽然案涉协议约定,如乙方或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按期提供其所应筹措的拆迁安置资金或项目开发建设资金,且逾期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本案乙方足额筹措了拆迁资金,且其筹措资金超出乙方和丙方合计应筹措数额,即使丙方未能按约履行资金筹措义务,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亦不足以导致案涉解除通知生效并解除《合作协议》。
即便汇款凭证中备注“投资款”,若双方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借款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款项,转款记录中备注“投资”字样,原告主张该汇款系投资款的,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关于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如不能提供,则仅有上述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应按借款关系处理。
《承诺函》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案涉《承诺函》并非道义上的安慰函也不属于保证或担保,其应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单方允诺。假定《承诺函》被认定为保证且保证无效,高管局作为公益目的的事业法人,明知其不能作为保证人仍出具《承诺函》,具有明显过错
关于电子合同及签名的真实性认定电子合同是基于网络服务平台通过应用程序进行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生成并签订的一种新型合同。近年来,因电子合同具有的便捷性、快捷性使其备受推崇,以此引发的电子合同纠纷也大量出现。相当多的合同当事人(被告)表示没有签署过涉案电子合同,理由为合同中的电子签章不是其本人的。本案中被告虽对借款一事不予认可,但其承认因个人原因退学,学校不退还其学费,故没有还款,印证了该笔借款由其本人使用的事实,使法官形成了内心确信。
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履行条款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时间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前期实际履行情况对上述事宜进行确认,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实践中,订约人因合同常识的欠缺、认识上的错误以及缔约上的疏忽大意等致使合同的某些条款不明确,如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能够达成明确的或者填补空缺的一致意见,则新达成的协议就可以作为原始合同的补充而生效。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结合交易习惯或合同前期履行情况加以综合认定。
买卖合同纠纷案,如何确定该案管辖权本案的争议标的应为给付货币(货款是否与货物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合同纠纷中预期违约是如何认定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期间内,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理由,而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逾期违约责任的规定。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提前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期间内,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理由,而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时,如何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买卖合同纠纷中,在单纯逾期支付合同款的情况下,如没有明确约定的付款时间,且双方当事人事后不能就付款时间重新达成协议,则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欠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催要时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储蓄合同案件中银行不能以自身无过错而免责案例解析1.储户与银行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货币存入银行后,双方据此成立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未依约向储户或者储户授权的主体支付款项,不能构成存款合同项下的有效清偿,储户可以基于存款合同请求银行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2.因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违约责任原则上实行严格责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存款合同实行严格责任,银行不能仅通过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而免责,而只能通过举证证明持卡人具有过错,才能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3.储户预先收取较高利息,并不意味着储户在存款合同项下存在过错,该部分预先收取的利息应当在存款本金中予以扣减。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案例解析 (附法官详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合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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