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
发卡行与收单机构间合同关系的认定传统意义上缔结合同关系需要当事人直接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发卡行与收单机构间并未通过前期要约、承诺方式缔约,而是各自作为中国银联的会员单位,以中国银联作为枢纽桥梁,在成为中国银联会员单位时即承诺遵守中国银联相关规则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卡行与收单机构间资金清算合同关系是为顺应金歐市场发展、便捷金融交易畅通而应运而生,明确这一合同法律关系,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交易的安全有序、稳定和谐。在当下金融市场快速、多样化发展的背景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导向作用,同时这也是法治发展推动经济杜会发展的一个典型案例。
主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不必然起算诉讼时效由于张某慧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强与张某慧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属张某慧与张某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属张某慧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强请求张某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的上述债务,由张某慧、陈某女共同偿还的主张,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欧尚超市江宁店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买卖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划分、银行存款凭条的证明力以及雇佣人员职务行为的认定银行存款业务凭证作为证据时效力的认定,尤其是关联性的认定。银行存款凭条是银行向存款人出具的证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发生交易的业务凭据,不是由债权人向存款人出具的收款条,该业务凭据只能证明存款人存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存款的用途,即是否偿还了欠款,在有多笔欠款的情况下,更不能证明存款是用于偿还了哪笔欠款。即,银行存款凭条本身不能证明欠款存在关联性。
李某与某健身服务公司合同纠纷案本案是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判决合同解除保护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预付式消费模式,由于合同履行周期长,消费者面临较大法律风险。本案中,某健身服务公司未经李某同意变更健身地点,给李某健身造成明显不便,本质上是单方变更了合同履行地点,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公司退还营业场所变更之日起尚未消费的剩余费用。
某工业科技公司、亿盟恒信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应当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并结合实体法内容来加以确定。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涉实体义务的履行地点,而且应为最能反映该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因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争议标的”,其内涵应当结合最能反映纠纷所涉合同之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来加以理解。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最能反映该类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应为开发计算机软件。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履行开发计算机软件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主要履行地。
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职工受单位委托借款要承担还款责任吗?法院判了!在金融借款活动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充分考虑委托借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如果确定要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仔细审查其还款能力,并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以减轻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亦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在保障信贷客户利益的同时应积极规避信贷风险的发生,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及金融机构的社会形象。
诉的主体合并构成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以及法院的许可委托人与两个受托人分别签订的是《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和《委托索偿债权协议》,前者委托从事诉讼代理服务;后者委托从事诉讼代理以外的债权索偿清收服务。该两份协议虽有一定关联,但签约主体和委托事项均不相同,分别构成诉讼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和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标的,三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不可分的共同权利义务关系,故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而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因委托人不同意合并审理,故不宜合并审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刘某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史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刘某提交的其与李某的对话显示,李某知晓史某出售房屋,但对其母出售房屋时商谈的付款方式存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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