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陈薇薇
【案情】
2019年10月,王姓男子通过某陪练平台,订购了游戏陪玩服务,先后通过微信红包及网络平台购买礼物赠送给女陪练,花费陪玩费72400元。2020年2月起,该男子对女陪练表白,其间,男子多次网购手表、化妆品送给女陪练,共支付73766元购物款。在女陪练唐某坚决拒绝网恋后,王某认为唐某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143526元。
【分歧】
本案中,对于王某所支出钱款的行为性质认定及唐某是否应当返还,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在唐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一直不愿意和王某成为恋人关系的前提下使得王某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而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唐某欺诈王某后王某错误处分了其财产的行为,应当是可撤销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账及礼物的花费均为王某自愿处分财产并主动赠与的行为,且王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唐某无需返还王某;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陪玩服务费是基于双方陪玩游戏的服务合同关系的处分财产行为,吴某提供陪玩服务,王某支付相应对价,而王某通过网购虚拟礼物及物品赠与唐某的行为是单方赠与行为,唐某接受了物品,双方才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故上述钱款唐某不应当返还。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提供包括陪伴聊天、陪玩游戏等形式的虚拟服务,因此这项服务并不违法,王某和唐某两人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即唐某提供服务,王某支付相应对价。在唐某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也应当是陪玩服务费,唐某无需返还其提供游戏陪玩的报酬。
但在陪玩之外,王某私下购买的礼物、发出的红包等,已经不属于服务合同范围,应认定为赠与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一般被认为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一章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本案中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与礼物给唐某的行为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是为了维系其与唐某的感情,唐某接受赠与后,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已实际履行后,且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故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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