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
夫妻一方出售房屋有效吗王某、张某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有效。张某在签订协议时,其姓名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权利人一致。王某基于产权登记,有理由相信张某有处分权。双方协议的房屋价格并不背离当时市场行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交易,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王某作为买受人,已支付了房款并且实际居住使用,张某作为出卖人接受了房款,实际交付了房屋,应认定该买卖协议有效。
夫妻共有房屋一方能单独出售吗二手房买卖市场异常活跃,中介公司为了赚中介费,对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材料审查及手续等把关不严,问题层出不穷。由于购买人与出买人对房地产法律专业知识了解甚少,法律意识淡漠,相互缺乏信任等原因,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矛盾、冲突不断,甚至引起纠纷,打官司。二手房买卖确实存在着很大风险,买卖双方都应聘请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全程代为办理二手房买卖,避免潜在的交易风险。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对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9)衢柯民初字第221号判决之离婚后财产纠纷案(1)具有独立房屋权属证书的阁楼与其所依附的住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否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处理,不能简单以房屋权属证书来判定,应根据离婚协议的条款文义和财产的法律属性合理判定。(2)夫妻共同按揭购房时,父母有小部分出资的,不能视之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
本案讼争的店面房产是否属于晏某与葛某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本案讼争店面房确系葛某在与原告晏某婚姻存续期间交纳预购房款,离婚后其取得该房,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该店面房是否应属葛某与晏某的共同财产,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2010)海南一中民再终字第12号判决之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因陈某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状况与实际权利人不相符,且陈某擅自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的行为无效,该变更不动产登记的行为侵害了文某的共同所有财产权利。故文某的诉讼请求,符合《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规定,其主张法院应予支持。
(2011)龙民初字第472号判决之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案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且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离婚时双方对该房屋产权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产权归登记一方。
(2006)湛中法民一终字第262号曾某诉徐某离婚案在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双方的经济条件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一方不要对方给付抚养费,也不应作为优先条件考虑。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综合的抚养能力以及家庭观念等情况妥善解决。
(2000)呈民初字第303号毕某诉吕某离婚纠纷案原告毕某起诉被告吕某离婚,吕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砌底破裂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是,抚养费的支付和财产分割问题。
(2006)岳民一初字第403号张某诉萧某离婚案原告多年来独自抚养孩子,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而被告对家庭不仅金钱上付出较少,而且时间、精力几乎没有付出,原告有权请求被告予以补偿。这是根据对《婚姻法》第四十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所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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