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则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在此期间购买的房屋既是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的,有偿取得该财产,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同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对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的,原则上应该认定为无效,但买房人为善意第三人的,则合同为合法有效。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房屋,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房屋,另一方虽依据《婚姻法》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对房屋享有共有权,但《婚姻法》仅调整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不能成为民事交易关系的基本准则,因不动产民事交易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应当适用物权法和合同法等中关于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的法律规定。因此,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房屋,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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