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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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
赵某购得单位出售的公房后诉陈某腾退离婚时由单位协调居住使用的房屋案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的重大改革之一。正确、妥善处理好住房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以保障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案一、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依法作出判决,其定案结论是正确的。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我国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
(2011)芙民初字第751号判决利用自己及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买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其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2008)乌中民一终字第686号祝某诉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财产的约定,不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由此造成逾期履行债务不构成违约,债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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