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
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下离婚时夫妻分割房产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必须是父母全额出资。此外,如果一方父母是全额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或者双方名下,则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否仅凭离婚协议过户房产?应当驳回陈某的诉求。该房屋为银行按揭贷款房屋,陈某要求确认房产归其一人所有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因该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若仅凭《离婚协议》办理房产除名手续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认定所争议房屋系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被告未征得另一共有权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构成无权处分。现原告主张权利,故而被告李某与第三人曾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应当返还该共有房屋。
婚后以婚前存款购买并登记自己名下的房屋归谁?可见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到婚后仍属于其个人财产,而本案涉及的房屋系郑某使用自己婚前存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虽然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但该房屋是其婚前存款通过购买房屋的形式在婚后发生了形态转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故该套房屋应属张某的个人财产。
婚前“合资”买房,离婚时女方持公证书闹上法庭,法庭不支持购房过程中,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金钱来往,而无法证明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因此,如果双方对于所购房屋权属有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此外,公证处出具的的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应当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公证证明也可能出现差错,庭审时法庭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严格审查公证证明内容的客观真实性。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不动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父母的意思表示应以赠与发生时为准,实践中存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父母当庭表示系对其子女赠与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时有明确意思表示为赠与其子女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同居关系解除后,如何分割房产案例同居以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因此,赠与只发生在同居生活以前。也就是说,在同居生活以后,双方除非有明文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不按赠与处理而按共同财产处理,依据是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在同居期间跟许多夫妻一样财产经常混同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房屋权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房产分割常见10个问题离婚时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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