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售房屋有效吗?
■案情介绍:
2005年9月25日,王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某按约交纳了房款8万元,张某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双方约定在2006年寒假结束前,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等一切相关手续办理完毕。然而在规定期限内,张某未履行约定,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协助办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承担本案诉讼费。张某以协议损害房屋共有人其夫的权利为由,不同意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张某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有效。张某在签订协议时,其姓名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权利人一致。王某基于产权登记,有理由相信张某有处分权。双方协议的房屋价格并不背离当时市场行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交易,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王某作为买受人,已支付了房款并且实际居住使用,张某作为出卖人接受了房款,实际交付了房屋,应认定该买卖协议有效。
■律师点评:
本案中,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张某主张双方协议损害房屋共有人其丈夫的权利,但在签订买卖协议时,张某未向王某披露共有人,王某善意、有偿取得涉案财产,没有审查财产有无其他共有人的法定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当维护。在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张某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信,不应得到支持。张某应协助配合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妻子偷卖了房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再婚夫妻闹离婚
今年六十岁的吕某在十三年前,经人介绍与大他七岁的何某结婚,由于两人都是再婚,故非常珍惜新成立的家庭,夫妻感情也较好。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两人商定由吕某出国打工,何某照顾家里。婚后第四年,吕某出国务工,并一去四年未归,其间何某的家务开支均由吕某负担。长期的分居致使两人产生矛盾。今年元月,吕某回国后经过再三考虑决定离婚,并向妻子索要一直由其保管的租赁公房的房卡。没想到妻子已将此房买了下来,并转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在随后的离婚诉讼,因何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可改善被驳回。
状告妻子和房地局
吕某莫名其妙丢了房子,几番思考挣扎后,决定把房地局和妻子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妻子与房地局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何某认为,当时买公房时是经过吕某同意的,但吕某不同意出钱,吕某的亲生女儿也说不买,所以自己就拿了两人的印章去到房地局把房屋买了下来。房地局则认为,由于何某与吕某是一家人,房产局没有义务再去审查印章的真伪,根据有关规定,房产的权属应当由房产证来证明,房地局与吕某妻子何某所签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私自盖丈夫印章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有关部门在去年5月,曾对该房内的居住人员进行核对,房屋承租人为吕某,家庭人员为吕某的亲生女儿和妻子何某及吕某三人。 去年六月,何某购买了该套承租公房,支付对价约17,000元。当时协议上应当由吕某签名处盖有吕某的私章,在“同住成年人”栏内则有吕某女儿的签名和印戳。
吕某和女儿当即对此表示否认,认为买房一事自己从不知晓,虽然印章是吕某一直使用的私章,但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现在两人都不同意购买此房。提起妻子与她的亲生女儿之间的转让住房协议,吕某更表示气愤,未经共有人同意买了房,又把它卖了,这两个行为都应该无效。
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何某将家庭成员的利益都归于自己,房地局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何某能代表家庭共有成员,是为家庭共同利益,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房地局与吕某妻子所签合同无效。何某的女儿作为理应知道内幕的第三人,在售让房屋后未能支付相应对价,对该房屋的取得并非善意,与何某所签合同也视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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