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
离婚后房改房的处分律师认为:房改大我国刚刚开始,所以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此做出调整。我们所能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有关房改的若干政策、法规等。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问题如果仅仅机械地以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众所周知,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步,许多房屋由于购房人以外的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离婚后诉共住房纠纷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居住的需要,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说承租权就是在合同上具名的一方的。这个实质决定,承租后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属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均享有居住使用权。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这种房屋的居住使用权问题,必须考虑这个实质,不能单纯强调合同上的具名。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的思考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并取得房产证,双方共同出资,并且在房产证上也注明房产所有人为双方,婚后,不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的财产返还按揭款,这套房屋应当为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共同财产又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分割时,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其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各方则对该共有财产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如何处理离婚案中的房屋问题对于婚姻中预购的商品房,离婚时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笔者认为在商品房屋尚未交付的时候,购房方与售房方仅为债权债务关系,购房方享有的仅是一种债权,因此应按离婚中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一方愿意获得商品房的,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预售合同一半价值的补偿,并与售房方办理有关的合同变更手续。
夫妻共同买房离婚时房子属于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并且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的,即已经取得不动产物权,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不影响房屋权属,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的个人债务。在离婚诉讼中,通常判令房屋产权人按照实际共同支付贷款的数额对应补偿对方。
一方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在离婚时的分割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因此对于该房屋的处理,应综合考虑到其实际效用、出资来源及平均公平等因素予以分割。
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的认定与分割银行存款产生利息,原存款不会减少;但以存款购买房屋的行为不同,购买了房屋,所有人的财产便由存款转变为房屋,存款不再存在。因为随着市场规律,房屋的价值会继续变化,如果再要将房屋转化成存款的话,则已经不是与原来的存款同样价值的存款。
离婚后前妻购买同住公房,前夫主张住房权利败诉其所在公司根据殷女士提交的购买单位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出售公有住房合同及交付的购房款,以殷女士为诉争房屋产权人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该事实表明贾先生对殷女士购买房屋的行为默许,现主张殷女士购房行为无效,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贾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贾先生的诉讼请求。
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非承租权人的配偶一方有何权利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 础。黄某与张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再婚前子女的关系问题产生矛盾,以致感情失和,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故原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另原审法院对于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处理,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亦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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